美國普通獨資公司(SP):
1、定義:只有一個所有者,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公司。
2、特征:只有一個所有者;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公司;在法律上不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;沒有企業所得稅,稅收優惠;開創成本低,經營方式靈活多樣。
3、應用:一般應用在規模比較小,人員比較少的公司。
4、稅收:不是聯邦或州所得稅的獨立承擔實體。獨資型事務所所有者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國繳納自雇主稅(self-employment tax)。
5、名稱:一般以“Co”、“Company”結尾,或沒有特定結尾。